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2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9-1-6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执行人***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钢公司)与被执行人***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05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一、凯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荣钢公司货款3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二、凯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荣钢公司律师费12000元及保全保险费400元。三、***对凯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荣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凯连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荣钢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凯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凯连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约履行。
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荣钢公司与被执行人凯连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确认凯连公司、***结欠荣钢公司货款、违约金合计347896元,凯连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支付47896元(已履行),余款300000元自2022年8月起每月支付20000元,直至**。二、执行费5118***连公司、***负担(已履行)。**连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荣钢公司有权就扣除该协议签订后已付款后的余额申请对(2022)苏0205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荣钢公司与被执行人凯连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执2109号案件的执行。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对被执行人凯连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不予解除。如被执行人凯连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荣钢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