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

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2民初2193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
被告(反诉原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山西铭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提起反诉。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5元,由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霍艳婷
书 记 员     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