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1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68267167X,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诚。
被执行人: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
法定代表人:任现坤。
申请执行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情况如下: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经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6××××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除此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12月17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但无金额可扣划。
4、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院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也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认可,并明确表示除本院上述调查的线索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情况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92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琪
审判员 唐 峰
审判员 何健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