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2100号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诚,总经理。
被告: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高新区凤凰南路26号(D)。
法定代表人:周文权。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保全费1525元,合计3683元,由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彦兵
书 记 员 王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