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

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808号之二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峰业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宏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本院审理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江苏峰业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江苏峰业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峰业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