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2民初1372号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68267167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迗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2577109M,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区环保产业园经五路(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迗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现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0元,依法减半收取597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970元,由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