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9567号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6826716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000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 晓 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