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晟发石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大富雄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1执13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晟发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富雄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6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大富雄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晟发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大富雄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已经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晟发石业有限公司,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晟发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60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6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