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967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18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省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省伊通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省长春市。
被申请人:**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经开大街2555号投资创业服务中心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1948402.1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948402.15元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