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晟发石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大富雄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财保54号
(2016)吉0191财保00054号之一
申请人:长春市晟发石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时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大富雄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晟发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大富雄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大富雄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晟发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大富雄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名下的宝马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