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执恢27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个体业主,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杨永祥,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金宝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长期履行为由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黑06执恢27号一案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倪 凯
审判员 于 洁
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唐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