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4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执恢27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个体业主,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杨永祥,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金宝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大有支行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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