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1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执恢27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个体业主,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杨永祥,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金宝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该账户属于保证金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大有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