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大有支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执异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大有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5委(中兴西路市农行家属楼下)。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肇东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丽景华城小区商服(华联二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开发区宏达金属冲压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春光馨苑4栋1层126。
法定代表人:金宝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绥化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大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绥化大有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农行绥化大有支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其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大有支行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丽
审判员***
审判员*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