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机吉林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力耕农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一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肇源县莲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3民初44号之一
申请人:中联重机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开发区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力耕农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南岗区红旗大街龙坤花园*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一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岗区红旗大街龙坤花园*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肇源县莲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新风路龙源小区商服楼*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女,汉族,***年4月4日出生,住***。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联重机吉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力耕农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一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肇源县莲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经调解结案,中联重机吉林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中联重机吉林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