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仁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219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哈飞集团动力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哈尔滨博通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9日生,汉族,上海昌利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仁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8YH788R,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仁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650元),并已实际交付。此后,双方互不追究。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车 晓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顾 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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