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219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哈飞集团动力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哈尔滨博通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9日生,汉族,上海昌利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仁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8YH788R,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仁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650元),并已实际交付。此后,双方互不追究。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车 晓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顾 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