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黄骅市华悦商砼有限公司、河北国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744号
申请人:黄骅市华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高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8B2UK41。
法定代表人:高云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北京舍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国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兴济镇大王官村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20265980R。
法定代表人:姜丽,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骅市华悦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国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86495.2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华悦商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华悦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国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6495.29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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