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黄骅市华悦商砼有限公司、河北国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5948号
原告:黄骅市华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吕桥镇高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8B2UK41。
法定代表人:高云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北京舍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大王官村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20265980R。
法定代表人:姜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黄骅市华悦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国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华悦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华悦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2元,减半收取计4816元,由原告黄骅市华悦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从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祥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