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首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北首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3075号

原告:**,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宁晋县。

原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河北首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沁河名苑**楼**。

法定代表人:贾立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金超,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望都县。

**、***与河北首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金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政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