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3075号
原告:**,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宁晋县。
原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河北首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沁河名苑**楼**。
法定代表人:贾立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金超,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望都县。
**、***与河北首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金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政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