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1451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承德县正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万荣商业广场公寓楼9楼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承德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万荣商业广场公寓楼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承德县正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晓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