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26民初3175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出生,汉族,。
被告:石家庄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生,汉族,石家庄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计3275.00元,由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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