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和顺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和顺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7035号
原告: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武北街301号。
被告:河北和顺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诗经路8号。
原告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和顺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诉讼保全费1083元,均由原告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鞠艺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