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立猛分公司、吉林省鸿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民初601号
原告: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立猛分公司,住所地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新合村水田以北、九德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鸿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园***2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立猛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鸿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立猛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