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立猛分公司、吉林省鸿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3财保5号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立猛分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1MA16XHQKXJ
负责人:***
住所地:长春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新合村水田以北、九德公路以南
被申请人:吉林省鸿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5BB8D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园***21栋202室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立猛分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长春市九台区农业农村局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鸿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或者止付长春市九台区农业农村局欠付被申请人吉林省鸿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31万元。担保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和×××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立猛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春市九台区农业农村局欠付被申请人吉林省鸿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31万元,予以止付。
二、将担保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
三、将担保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