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173号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立猛分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
负责人:***
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鸿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立猛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3)吉011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春市九台区农业农村局欠付被申请人吉林省鸿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X万元,予以止付。
二、将担保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
三、将担保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