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240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潘泉留,总经理。
被执行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苏州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4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47000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履行完毕(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账号:0706678011120100540163,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二、若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债务,原告苏州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权按照47000元的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双方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2018年1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000元,执行费为605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线索。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2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
2、2018年2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区同里镇××村房地产[房产证号:25××38号,土地证号:***(2015)第1010369号]、黎里镇金家坝金莘公路2559号房地产[证号:苏(2016)***不动产权第9030289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得知,各被执行人均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案件,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2018年3月14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6卷钢卷(钢卷号:J17XY400088211102、J15XY400044211101、GJBZ470-219-1、GJAZ420-3743-2、GJAZ420-3750-2、GJAZ470-4207-1)进行司法拍卖;
5、2018年4月16日,本院对上述拍卖资产成交金额93588元进行退还诉讼费71002元,支付运输、保管等费用18000元,余款4586元划拨给破产庭用于破产程序;
6、2018年8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了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案号:(2018)苏0509破62号。管理人:清算组(***:63980877)。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评估报告、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被执行人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或财产处置完毕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4705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