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131号
原告:宜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查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556963X5。
法定代表人:欧仲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雯,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川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83U872。
法定代表人:方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妍,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川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2022年7月7日,宜兴市**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23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宜兴市**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