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626号
申请人:宜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查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556963X5。
法定代表人:欧仲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雯,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川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83U872。
法定代表人:方佳。
申请人宜兴市**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江苏川顺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2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宜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川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兴市**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