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828民初2348号
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70年9月5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赵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为劳务关系,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告不受原告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在仲裁庭审中被告也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受原告管理。双方之间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为劳务关系。其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通知》建市(2022)59号第八条规定“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依照上述通知之规定,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只对书面用工协议进行要求,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因此,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被告之间实为劳务关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辩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围劳人仲裁字【2024】第04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如下:原告承建了承德泓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粉条白酒粉饲料和变性淀粉土建项目建设工程,2023年8月被告经工友***介绍到原告处从事混凝土振捣工作,受原告管理,工资由原告发放,原告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被告系有劳动能力公民,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所从事的工作是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工资由原告发放,因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性,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经本院综合分析确认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承建了承德泓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粉条白酒粉饲料和变性淀粉建设项目工程土建工程,2023年8月,被告赵某经原告公司员工***介绍到原告处从事混凝土振捣工作,被告称工资为350.00元/日,原告不认可,原告称被告工资为6000.00元/月。被告平时工作受原告管理,原告并为案涉项目包括被告赵某在内的工人投保了工伤保险,被告工资由原告及***、***(***妻子)以转账方式发放。
2023年11月6日0时16分许,***驾驶冀H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头山老道向围场方向行驶至××镇××路面结冰车辆发生侧滑,导致车辆单方掉沟,造成***、***及被告赵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3年11月13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308202307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及本案被告赵某无责任。
另查明,2024年2月29日,赵某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承德某某电力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4月28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围劳人仲裁字【2024】第0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承德某某电力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向原、被告送达后,承德某某电力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诉辩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问题。本案系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劳动合同纠纷项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赵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由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法律要求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事实劳动关系仍受劳动法的保护,其与民法上的承揽、承包、代理等法律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混淆。本案虽然名为独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但实为索赔而引发,本案被告诉讼的终极目的在于获得工伤赔偿,若不为赔偿,则不会引发本案确认之诉。首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和工作业务等方面综合考量。其次,根据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综合本案,(一)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被告赵某是有劳动能力的完全民事行能力的公民,其之间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二)被告赵某在原告的工作场所工作,并领取报酬,说明被告赵某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隶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三)被告赵某在原告处从事混凝土振捣工作,是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赵某之间存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隶属性,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欠缺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认定被告赵某与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德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