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财保24号
申请人:双桥区振友中空玻璃加工厂,经营场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高庙村四道沟。
经营者:沈小丽,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颖,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金色阳光小区E9-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武文韬,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双桥区振友中空玻璃加工厂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53×××79开户行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1200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双桥区振友中空玻璃加工厂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113011709000000000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双桥区振友中空玻璃加工厂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存款120000.00元(账号为53×××79),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0.00元,由申请人双桥区振友中空玻璃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晓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