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星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双桥区振友中空玻璃加工厂、某某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财保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双桥区振友中空玻璃加工厂,经营场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高庙村四道沟。 经营者:***,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金色阳光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武文韬,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双桥区振友中空玻璃加工厂与被申请人***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冀0824财保2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存款120000.00元(账号为53×××79),查封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双桥区振友中空玻璃加工厂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双桥区振友中空玻璃加工厂据此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存款120000.00元(账号为53×××79)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