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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民初4380号 原告:沈阳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研,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 英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