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02民初222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解放西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苏州市沧浪区西美巷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宿建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青海湖路苏宿工业坊。
法定代表人:焦根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审理原告**海诉被告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宿建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宿建屋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