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苏州柏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姑苏商初字第0739号
原告***。
被告苏州柏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柏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