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220号
原告:上海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452号1幢1934室。
法定代表人:陈成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庭,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城际路21号2幢907室。
法定代表人:沈云华,总经理。
原告上海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嘉怡
书 记 员  姚慧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