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5886号之二
原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城际路21号2幢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MHJ731。
法定代表人:沈云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南,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63号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831635U。
法定代表人:钱丽明。
原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2元,保全费3752元,合计8884元,由原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蓉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苗海丽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