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958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452号1幢193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城际路21号2幢9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