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124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452号1幢193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城际路21号2幢9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朋,男,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