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翔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翔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3民初57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州市。
被告:唐山翔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新城安康路阳光花苑15号楼2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州市。
***与***、唐山翔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市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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