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巨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民终1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5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巨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御风路669号保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光阳园3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来,执行董事。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49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中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 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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