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民终1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5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巨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御风路669号保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光阳园3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来,执行董事。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49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中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 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