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9475号之一
原告:河北巨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御风路669号保定国家大厦学科技园光阳园3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来。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5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巨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多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突发事件,在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造成当事人受此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为不可抗力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