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9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街008067号。
法定代表人:花赟,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9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639.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