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92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街008067号。
法定代表人:花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9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8年6月26日、12月12日、2019年3月11日分别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司登记情况,控制全部银行账户,以上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2.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早已于2016年前停产,公司住所地已无正常办公及生产经营人员。
3.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项目区东扩区长江西街以北的潍国用(2015)第G080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被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后,抵偿给了优先受偿权人。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花赟限制高消费。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
6.2019年3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然
审判员 牟明刚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