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92执保76号
申请保全人: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玲,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街008067号。
法定代表人:花赟,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9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914.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914.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