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2425号之二
原告:吉林省雄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雄峰建材有限公司诉吉林省中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雄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中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0.00元,保全费1813元,由原告吉林省雄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