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昊东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昊东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5594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昊东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镇同兴街广源商务酒店2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A5PJ88K。
法定代表人:柳立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武,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昊东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598265838G。
法定代表人:刘严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永,1966年3月1日出生,男,汉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盟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昊东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盟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昊东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昊东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17.16元,减半收取14408.58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昊东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许晶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秦建双
书 记 员 宋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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