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蜘蛛登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94苏州金蜘蛛登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视商购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7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蜘蛛登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金阊区)黄家庄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康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扬,男,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视商购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蜘蛛登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视商购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视商购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视商购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0650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