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603号
申请人:***,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尚都汇B区3幢116室。
法定代表人:杨刚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跃兵,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跃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跃兵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跃兵的银行存款,合计限额1573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30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