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60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尚都汇B区3幢116室。
法定代表人:杨刚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跃兵,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跃兵及江苏飞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46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跃兵名下的银行存款。现该案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跃兵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跃兵名下财产的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跃兵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孙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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