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003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尚都汇B区3幢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7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三树街光明路8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卓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飞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人民政府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人民政府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蒋 滕